-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会认定为受贿罪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如利用本人以前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一样应按照受贿论处。理由如下: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
2020-04-02 -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政府发腐败重大打击的对象。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受贿罪辩护的经验,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进行总结,以便大家参考。
2020-04-02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究:挪用公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有相似之处,均可表现为采用违法手段将公款(或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在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被作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也有先例。然而一旦错误定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别,对被告人的权利侵害不浅。 因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两罪的区分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是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
2020-04-02 -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
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个人名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和困惑。一种观点认为,“以个人名义”是指挪用人打着个人的旗号,多表现为在单位的出借款条上或者其它提供款项的文件上签的是个人的名字,且无单位的公章,虽然把单位的公款借给了其它单位,但手续上反映的却是个人把钱借出;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个人名义”是指挪用人超出职权范围或未经单位集体研究擅自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2020-04-02 -
挪出公款后肆意挥霍如何定性-是挪用公款罪,就是贪污罪!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贪污罪是企图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是非法使用公款,有归还的愿望,二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但是对挪用公款后肆意挥霍,造成公款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同认识。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是否“平账”不能全面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还,未退还的部分应认定为贪污罪。
2020-04-02 -
司法机关如何进行挪用公款罪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比较简单,但司法机关如何进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要正确理解界定“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等问题,才能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