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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
2020-04-03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的疑难问题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要注意与受贿罪共犯相区分,结合具体个案区别对待。 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具体认定上需根据此人所利用的影响力是否与其自身职务相关来判断是否成立。如果此人所利用的影响力与其自身职务无关,即符合本罪主体。 被依附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通谋,其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只是依附于
2020-04-03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受贿罪辩护研究的经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进
2020-04-03 -
认定单位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而且,从客观方面表现来看,单位受贿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
2020-04-03 -
受贿罪司法认定的三十七个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
2020-04-02 -
受贿罪认定中不可不知的十八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受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贿赂的形式方式千差万别,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实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中,特别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受贿罪认定中不可不知的十八个问题。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