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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2020-03-26 -
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立案标准,以供大家参考。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0-03-25 -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实务的经验和研究,总结出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常见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
2020-03-23 -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互联金融犯罪辩护实务中常见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互联网金融犯罪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来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要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才能最大限度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
2020-03-23 -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护实务问题研究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