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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辩护思路解析
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辩护思路解析(广州刑事律师) 案件背景 2012 年,陈某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小型的机械零部件加工厂,这是一家典型的个体企业。陈某负责加工厂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由于加工厂规模较小,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当时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该加工厂无法为购买其零部件的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业务的拓展,陈某面临着一个难题。在与多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合作过程
2024-11-28 -
两年内以超过36%的年利率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符合法定情形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2020-05-28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方式的理解与认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行为方式上大体表现为债权、股权、商品交易、生产经营四大类别。其中,采用商品交易、生产经营活动等形式规避法律监管,掩盖非法目的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且涉及相关专业知识,司法认定当中存在诸多困难。
2020-04-20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的罪与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还是不能简单的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理,应结合具体的入职时间、职务行为、学历及职业背景、对具体非法集资行为的参与度、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收入情况、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结合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积极退还收入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
2020-04-20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大无罪辩点(根据无罪判例提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本身较简单,但该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广,案件数额大,案情较复杂。在该类案件
2020-04-20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究:挪用公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有相似之处,均可表现为采用违法手段将公款(或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在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被作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也有先例。然而一旦错误定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别,对被告人的权利侵害不浅。 因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两罪的区分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是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