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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互联金融犯罪辩护实务中常见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互联网金融犯罪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来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要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才能最大限度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
2020-03-23 -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护实务问题研究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