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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人在未经法律判决其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都应作无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有罪。无罪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的辩护方式,要在符合法定情形和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用该种辩护方式。
一、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见,无罪辩护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原本就不构成犯罪,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不论哪一种情形,关键点都在于证据。因此,在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辩护律师都应努力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一)证据的客观性存在问题,即所出示的证据不真实,属伪造;
(二)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即证据本身属实,但属于违法取证的,如刑讯逼供、设套诱供、无证搜查等;
(三)证据的关联性存在问题:即证据虽然真实合法,但是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不能用来证明犯罪;
即便所有证据在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不存在问题,还要看是否能够做到环环相扣、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证明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一个是检察机关的意见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这两种结果对家属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讲,无异于冰火两重天,因此,为维护家属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采用无罪辩护时,要符合客观条件。
二、无罪辩护成功所需要的条件:
(一)辩护律师要非常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
(二)辩护律师要注意收集固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收集固定证据除了要求律师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三)辩护律师在采取无罪辩护时,要慎重决策。
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慎重起见,我们辩护律师应组建律师团队,多沟通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四)辩护律师在采取无罪辩护时,要注重沟通。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争取权利,避免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会积极与家属以及各知情人沟通,熟悉案情,研究是否具有无罪辩护的突破点;会见被告人,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寻找有无疑点,尽最大努力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认真查阅案卷,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研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不宜做无罪辩护时,我们会建议家属和被告人可以考虑认罪认罚做罪轻辩,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