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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关押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委托我们佰仕杰刑事辩护律师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在本质上属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控辩双方沟通协商,相互博弈的过程,属于各自对可以采取的诉讼策略的选择和实施。我们辩护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在符合一定条件和尊重法定规则的前提下,会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官提出更多的要求,要得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在这过程中,控辩双方都会计算各自的得失和收益。我们辩护律师会考虑放弃对抗权利、可能失去无罪或更罪轻的机会与认罪之后检察官给予的程序和量刑优惠之间是否合算,坚持不认罪最后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胜算会是多少等等。检察官会考虑给予的程序和量刑优惠在多大程度上能换取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多大程度上减少收集证据和指控的难度,也会考虑是否存在无罪的风险等。辩护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主要的工作就是如何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其充分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帮助其作出理性选择。

  辩护律师在代理认罪认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我们在代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把握三个难点:

  一、“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