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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然不能滥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对批准逮捕的一种监督制约,设立的初衷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减少羁押,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家属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不少辩护律师还没有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更不知道这一维权性法律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如取保候审申请被公安等侦查机关驳回,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仍可以接受家属委托,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为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相当于第二次取保候审申请),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为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相当于第三次取保候审申请)。
我们辩护律师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诉讼可控性来展开,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逮捕羁押后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对于量刑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犯罪嫌疑人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情况,应当改变羁押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二是羁押公正性的审查,也就是羁押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对逮捕质量的间接监督,前诉讼环节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有无事实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有无变化,继续羁押是否报批、羁押是否超期等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根据具体查办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六)羁押期限届满的;(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