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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不起诉)的申请或法律意见书。
不予起诉申请,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基本刑事法律服务之一,主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家属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件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申请或法律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条件分别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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