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抓后我们“找关系”你需要知道那些?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遇到很多的家属,明示地暗示地问我有没有关系。面对这样的问题,我除了警示家属防止被骗之外,只能任由家属去寻找,因为我知道,家属一颗为亲人付出的心谁都难以说服和阻挡。只是,家属总是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打包票的有关系的律师 关系人身上,他们很难理解,即使有关系,也要搭配靠谱的专业的律师。否则被骗的就不只是钱,还有可能丧失案子最好的时机。
2020-06-03 -
【走私罪】在走私货物被行政处罚后能否再计入犯罪数量?
2016年下半年以来,刘某等人先后组织两条船舶,指使船员驾驶船舶到境外海域接驳柴油后直接走私入境。截止2017年底,刘某等人共计走私柴油8次,偷逃税款300余万元。2017年2月和6月,其中两次走私过程中分别被当地边防派出所和海警查获,且两次分别被上述两家机关处以没收违法货物的行政处罚(后经核税,这两次货物偷逃税款分别为41万元、52万元)
2020-05-28 -
在走私案中是怎么分主从犯的?
主从犯是合理平衡罪责、有效调节量刑最有力的武器。本文以海上走私犯罪为切入点,从出钱、出人、出物、出力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主从犯的认定思路。或许对其它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团伙犯罪主从犯的认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2020-05-28 -
【电子证据】通过电子数据证据链的关联性、审查一起关于相机走私案
在互联网的时代电子产品的笔记本电脑、电子邮件的电子账册都可以作为证据,是认定走私事实最核心的电子数据,在案件审查越来越重要了。2010年下半年以来,徐某文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商家订购“徕卡”牌照相机、镜头及其相关配件(以下简称“相机”),并要求供货商将货物邮寄至丁某辰在香港的住处,徐某文又自行或指使李某浩、马某岭、丁某辰、钱某红等人前往香港通过个人携带的方式将700余件货物走私入境,在境内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
2020-05-28 -
走私罪自动投案后在取保期间又进行走私的,还能算“自首”吗?
嫌疑人因走私货物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种罪行;在侦查机关发现可疑情形后进行排查时,嫌疑人又如实供述。在此情形下,并不能因为后一行为属于没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而简单否定前一行为自首的情形;也不能因为后一行为是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而一概否定后一行为自首的可能性。
2020-05-28 -
走私罪中销售走私货物时虚开发票的,一罪还是数罪?
由于2013年下半年,在被告人戴某忠的实际经营管理下,弘太公司大量接收“中达油178”轮、“皖海运油18”轮、“易达18”轮从境外直接走私入境且没有正规发票的燃料油,在境内销售。涉案走私燃料油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款2000余万元。为牟取非法利益,戴某忠又指使弘太公司员工从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嘉能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懿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海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开具虚假采购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