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无罪辩护思路与“合法来源”抗辩理由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5-01-03
一件代发指的是在电商交易中,卖家无需自行囤货,而是与供应商达成合作。当有消费者在卖家店铺下单后,卖家将订单信息传给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一种供应链模式。
案例解析
原告某著名服饰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STYLEFASHION” 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服装、鞋、帽、围巾等。
原告在市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告赵某经营的京东店铺上销售带有 “STYLEFASHION” 标识的男士休闲衬衫,遂以被告赵某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赵某辩称,其店铺内所售的该款衬衫系通过 1688 网站的一件代发模式进行销售,自己从未实际接触过商品实体,仅仅是负责店铺运营与接单,而且仅售出了三件,故而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经营的网店所销售的 “男士休闲衬衫” 被控为侵权产品。该产品的领口标签及外包装上均显著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 “STYLEFASHION” 极为相近似的标识,这种使用方式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错误地认为被告的店铺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品牌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误导公众,因此,被告赵某作为销售者,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尽管被告赵某坚称其所售产品系由 1688 平台的其他商户一件代发,具有所谓的合法来源。但法院认为,赵某作为销售者,在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并引入货源时,理应按照商业惯例和法律要求,对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许可等关键要素履行一般性的合理审查义务,并且需要就其已经尽到该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赵某所售的侵权衬衫不仅吊牌信息模糊、缺少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而且赵某也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有效证据,例如进货合同、供应商资质审核文件、品牌授权书或进货时的沟通记录等。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10000 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数额标准如下 :
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
销售金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 75 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 25 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 75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 。
“合法来源” 抗辩理由
客观方面
销售者需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清晰、明确的来源。例如,要提供与供应商的交易记录,包括订单详情、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清楚显示商品是从特定供应商处取得,以此表明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需证实商品是以正常的商业交易方式获得,不存在盗窃、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取的情形。比如,通过合法的电商平台采购,有完整的下单、付款、发货等流程记录。
所涉及的供应商应是合法经营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若供应商本身无合法资质,销售者则难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主观方面
销售者对于所销售商品的商标状况,需进行基本的审查。如查看供应商是否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所销售商品的商标与知名品牌商标是否存在明显相似等情况。
销售者需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要求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忽视商标权利状况、故意销售侵权商品以谋取不当利益等主观故意行为,同时也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未对明显的侵权迹象进行审查等重大过失。
即使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如果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合法来源抗辩也难以成立。例如,若销售者明知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却未对商品来源及商标授权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仍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无过错,合法来源抗辩将不被支持。
无罪辩护思路
1.不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仔细审查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交易过程中的沟通信息等,查看是否有证据明确显示被告人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若没有此类证据,则可主张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明知的故意。
强调被告人自身的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无法识别所销售商品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若被告人能够证明其是基于对供应商的信任,有合理理由相信所代发的商品为正品,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作为主观不明知的辩护要点。
2.所售商品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将涉案商品上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仔细比对,从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方面进行分析,若二者在视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则可否定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且比对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确认所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如果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即使使用了相似商标,也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问题
审查控方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若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情况,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证据,可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削弱控方的指控证据。
仔细分析控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一致或不合理之处,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质疑,从而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4.犯罪主体认定问题
强调无货源电商代发模式下,被告人并非直接的销售主体,其只是提供了商品的链接和代发服务,商品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至被告人手中,销售行为的实质实施者是供应商,以此来否定被告人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主体适格性。
5.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核对销售金额是否达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到 5 万元以上,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等情形才构成犯罪。若被告人的销售金额未达到此标准,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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