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骗取出口退税的各种具体情况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5-01-03
假报出口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犯罪分子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外贸交易合同,或者与境外相关方相互勾结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制造有货物出口的假象,以便申报出口退税。
例如,企业 A 根本没有与境外某公司进行实际的贸易往来,但伪造了双方的合同,在合同中虚构了交易的货物、价格、数量等信息,拿着这份虚假合同去申报出口退税。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空白的报关单等单据进行私自填写,或者篡改真实单据上的信息,如货物的名称、数量、出口口岸等关键内容,使其符合虚假的出口业务情况,以此来骗取出口退税。
比如,企业 B 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一些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然后在上面填写虚假的货物信息进行申报;或者企业 C 将真实的报关单上的货物数量从 1000 件篡改为 5000 件后进行申报。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自己伪造发票、非法购买发票,利用这些虚假的发票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多骗取出口退税。
例如,企业 D 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向开票公司支付一定费用,让开票公司为其开具大量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拿着这些发票去申报退税。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除了上述几种明确列举的行为外,其他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情况。
比如,企业通过虚构货物运输过程、伪造货物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方式,制造货物已经出口的假象来骗取退税。
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企业或个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国家相关部门对其出口货物退税的资格认定。
例如,企业 E 本身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但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虚构企业经营状况等手段,骗取了出口退税的资格。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
把没有缴纳过税款的货物或者本身属于免税的货物,伪装成已经缴纳过税款的货物进行出口申报,以骗取出口退税。
比如,企业 F 将一批国家规定的免税农产品,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故意将其申报为已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从而骗取退税。
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企业确实有货物出口的行为,但是在申报退税时,故意夸大货物的数量、提高货物的价格或者虚报货物的品名等,以骗取超出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款。
例如,企业 G 出口了一批电子产品,实际出口价格为每件 100 美元,但在申报退税时将价格虚报为每件 500 美元,从而多骗取退税。
相关联的其他违法情况: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明知他人是要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骗取行为。
例如,公司 H 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的货物出口业务是虚假的,仍然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公司名义进行报关等操作,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行为。
例如,企业 I 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实施了假报出口的行为,还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进项税额来提高退税金额。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一、虚构交易主体
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或个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比如,犯罪分子随意捏造一个境外公司名称,伪造其印章、签字等,然后与国内某企业签订所谓的出口买卖合同,制造出有贸易往来的假象,而实际上这个境外公司在现实中毫无踪迹可寻,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人员及业务活动,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而虚构出来的主体参与到合同签订环节中。
二、无真实货物交付意图却签订合同
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条款里看似约定了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但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实地交付货物。例如,两家企业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出口合同,合同文本一应俱全,可实际上双方都清楚并不会有实际的电子产品从卖方流转到买方手中,只是为了拿着这份虚假合同去相关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让整个骗税行为在形式上看上去有 “合法” 的交易基础。
三、虚假约定交易条款
1.故意抬高或压低货物价格,使其严重偏离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且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比如,市场上某类普通纺织品正常出口单价为 10 美元 / 件,而在虚假合同里却约定为 100 美元 / 件,通过虚高价格来增加出口交易金额,进而试图骗取更多的出口退税款项;或者反过来,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税收监管等)将价格不合理压低。
2.虚报货物的数量,要么夸大出口货物的数量,像实际只能出口 1000 件服装,却在合同里写成 10000 件,为后续多报出口、多申请退税做准备;要么缩小数量来隐匿真实的交易情况,以避开某些监管要求等。
3.约定根本不符合实际操作可能性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例如,规定在一个极短的、现实中根本无法完成备货和运输的时间内交货,或者将交货地点设定在一个并不具备实际收货条件、甚至不存在的地址等,这些不合理的约定只是为了让合同看似完整,实则是伪造的体现。
四、伪造合同关键要素
1.模仿真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笔迹,或者私自刻制他人公司的印章加盖在合同上,使合同从表面上具备形式上的 “合法性”。比如,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某正规出口企业的印章样式,然后仿造印章盖在虚假的出口合同上,冒充该企业签订了所谓的贸易合同。
2.抄袭、拼凑其他真实合同的格式和通用条款,但对涉及具体交易的关键内容进行篡改或编造,使其整体呈现出是虚假的交易约定。例如,从网上下载多个不同的真实出口合同模板,东拼西凑出一份看似正常但实际漏洞百出的合同,涉及的货物、交易双方等关键信息都是虚构的,只为应付退税申报等审查环节。
循环利用或篡改旧合同
3.把以往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过期作废的真实合同进行篡改,更改交易时间、货物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后,当作新的有效合同使用。例如,将去年已经完成交易的一份货物出口合同,修改其中的货物数量和价格,更改合同签订时间等,伪装成当下正在进行的出口业务合同,妄图凭借其骗取出口退税。或者将一份真实合同里涉及的交易主体等核心信息替换掉,变成另一个虚假的交易场景对应的合同,以此来误导相关部门,营造出有新的合法出口业务发生的假象。
02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1. 伪造相关单据或凭证:通过伪造合同、发票、印章等方式,制造虚假的交易背景,进而获得看似合法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例如,企业伪造与境外企业的贸易合同以及相关的商业发票等文件,以此向海关申报并取得报关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贸易往来。
2. 篡改报关信息:对真实的出口货物信息进行篡改,如更改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使其符合更高退税标准或满足其他非法目的。
比如将低退税率的货物篡改为高退税率的货物申报,以获取更多的出口退税。
3. 利用他人名义申报: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名义进行出口货物申报,获取报关单。这种情况下,实际的出口业务与申报主体不相符,属于非法取得报关单的行为。
例如,某些没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
4. 贿赂海关工作人员:通过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让海关工作人员违规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在报关单审批过程中给予特殊关照,使不符合规定的出口业务能够顺利获得报关单。
5. 与货代公司等串通:与货运代理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串通,利用其在货物运输和报关环节的便利,通过虚假申报、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比如货代公司在明知货物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企业进行虚假申报。
6. 利用海关监管漏洞:刻意寻找海关监管流程中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利用这些漏洞违规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
例如,在海关对某些特殊货物或特定区域的监管存在暂时疏忽或不完善时,趁机进行违规申报获取报关单。
03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
1. 无真实出口交易开具发票:
企业之间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销售、应税劳务提供或者应税服务发生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例如,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出口货物往来,但 A 公司应 B 公司要求,为其开具了涉及一批电子产品出口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 公司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在出口退税申报时增加虚假的进项税额支撑,这种毫无真实交易基础而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典型的虚开行为,严重干扰了出口退税的正常秩序。
2. 有真实出口交易但开具内容不符的发票:
虽存在一定的实际出口经营业务,但开具的发票在关键信息上与真实交易情况不一致。
比如,实际出口的是价值较低的普通服装,发票上却开具为价值较高的高档品牌服装;或者实际出口货物数量为 100 件,发票上却虚写成 500 件;又或者将本来适用低退税率的货物按照高退税率货物来开具发票等情况。像某企业实际出口的是退税率为 10% 的货物,却开具了退税率为 13% 的货物发票,以此来虚增可用于出口退税的税额,这种行为同样属于虚开行为,会导致国家出口退税资金的不合理流失。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自身没有真实的货物采购出口业务发生,通过支付开票费等不正当手段,让其他企业(通常是一些违规开票的空壳公司或者愿意配合的不法企业)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能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例如,C 企业为了在出口退税申报中有更多的进项税额可用于计算退税金额,向 D 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让 D 企业按照其要求虚构货物采购和出口交易并开具相应发票。这种主动寻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明显违法,损害了国家利益。
4. 为他人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相关发票:
在明知对方没有真实出口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出于谋取私利(如收取开票费等)的目的,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比如,E 企业专门对外声称可以开具各种发票,只要对方支付相应费用就行,不管对方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出口或劳务出口交易,就为其开具发票,为其他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出口退税管理秩序,还可能导致大量国家税款被骗取,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伪造发票行为
1. 完全仿造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不法分子从纸张、油墨、防伪标识等各方面去模仿真发票进行伪造,专门针对出口退税用途。他们会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发票印制的相关技术和材料,制造出与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发票在外观上极为相似的假发票。
例如,伪造出的假发票从票面格式、字体、印章样式等方面乍一看几乎能以假乱真,然后拿着这些伪造的发票去参与出口退税申报,企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
2. 篡改真实发票关键信息伪造用于出口退税发票:
获取一些真实的发票,然后通过涂改、挖补、覆盖等手段对发票上的重要内容进行篡改,使其变成符合自己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目的的 “假发票”。
比如,将真实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关键信息进行修改,把原本合法合规的发票改造成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假发票,以此蒙骗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核,这种篡改行为严重破坏了出口退税的监管机制。
非法购买发票行为
1. 直接从非法渠道购买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通过地下交易市场、网络非法售卖平台或者中间人牵线搭桥等途径,花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例如,不法分子在一些隐蔽的网络论坛上发布求购发票信息,与自称有发票资源的人取得联系后,按照对方要求支付高额费用,非法获取发票。这些发票来源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开具依据,纯粹是用于违法的出口退税骗税行为,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损失。
2. 明知是非法来源仍购买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在清楚对方提供的发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开、伪造等)得来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使用。
比如,F 企业了解到 G 企业所售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虚开方式获取的,但为了自身骗取出口退税的需要,还是从 G 企业那里购买这些非法发票。这种明知故犯的购买行为同样被认定为非法购买发票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出口退税的正常运行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4
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虚构货物运输环节
1.伪造运输单据:自行编造货物托运单、货运提单、装箱单等运输相关的单据,让虚假的出口业务在形式上看起来有货物运输的流程支撑。
比如,企业通过软件伪造一份看似正规的海运提单,上面填写着根本不存在的货物起运港、目的港、船名航次以及货物信息等内容,却拿着这份假提单作为货物已出口的证明去申报出口退税。
2.虚构运输轨迹:声称货物通过特定的运输方式运往境外,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的运输过程发生。
例如,宣称一批货物已通过铁路运输发往邻国,还编造出详细的列车车次、发车时间、途经站点等运输轨迹信息,可经核实,铁路部门根本没有相应的运输记录,完全是企业为了营造货物出口的假象而虚构出来的内容,以此来骗取出口退税。
3.与运输企业串通造假:和货运公司、物流公司等运输企业相互勾结,让这些企业配合出具虚假的运输证明或按其要求篡改真实运输业务中的相关信息。
比如,某货运公司明知企业的货物只是在国内进行短途转运,并未真正出口,但还是按照企业的要求,开具货物已运往境外港口的运输证明,协助企业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便企业申请出口退税。
虚构出口收汇情况
1.伪造收汇凭证:通过伪造银行的收汇水单、外汇入账记录等凭证,营造出境外客户已经支付货款的假象。例如,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仿造银行出具的外汇收款凭证,显示有境外资金汇入企业账户,而实际上企业并未收到相应外汇,只是企图用假凭证证明出口业务真实且货款已回收,符合出口退税的要求,进而骗取退税资金。
2.虚构外汇交易流水:编造与境外客户之间的外汇交易明细,包括虚构汇款时间、汇款金额、汇款账户等信息,制造出正常出口贸易收汇的流程。
比如,企业在财务账册上记录了多笔来自不同境外公司的外汇收入,从记录上看是因货物出口而收到的货款,但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实,这些外汇交易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企业虚构出来用于支撑其虚构的出口业务,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3.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模拟收汇:借助地下钱庄非法进行资金的跨境流转操作,先将国内资金转移到地下钱庄,再由地下钱庄从境外账户向企业汇入等额外汇,模拟正常出口收汇的情况。虽然表面上企业账户有了外汇进账,好像是出口货物收到了货款,但这种通过非法渠道操作的收汇并非真实的贸易收汇,是企业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
伪造或篡改货物仓储相关记录
1.编造货物出入库记录:制作虚假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显示货物按照出口业务的流程进行了相应的仓储操作。
例如,企业伪造了多份货物从仓库出库运往港口准备出口的记录,详细记录了出库时间、经手人员、运输车辆等信息,但仓库实际并没有这些货物的真实出入库情况发生,纯粹是为了让虚构的出口业务看上去更 “真实”,以骗取出口退税。
2.篡改真实仓储记录数据:对原本真实的货物仓储记录进行修改,改变货物的存储数量、存储时间、流向等关键信息,使其符合虚构的出口业务设定。
比如,将仓库中原本用于内销的货物仓储记录进行篡改,把货物的去向改为出口,并且调整相应的数量等信息,伪装成这些货物是用于出口的已税货物,进而为骗取出口退税创造条件。
3.虚构仓储地点与合作方:声称货物存放在特定的仓储地点,并与某些境外仓储企业有合作关系,可实际这些仓储地点要么不存在,要么根本没有存放相应货物,所谓的合作方也是虚构出来的。
例如,企业宣称有一批货物暂存在境外某知名仓储公司的仓库中等待进一步销售配送,而经调查发现,该境外仓储公司与企业并无业务往来,相应的仓储地点也没有企业的货物,完全是企业虚构的内容来证明货物已出口的事实。
其他配套的虚假证明行为
1.伪造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私自制作虚假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表明货物已通过相关部门的质量检验并符合出口标准,而实际上并未经过正规的检验检疫流程。
例如,模仿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的证明格式和印章,出具一份显示某批农产品已检验合格可出口的证明,拿着这份假证明去申报出口退税,试图让虚假的出口业务更具 “可信度”。
2.虚构出口保险相关记录:编造为出口货物购买保险的记录,如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条款、保费支付凭证等,让整个出口业务看起来更符合正常的商业操作流程。
比如,企业伪造了一份与某保险公司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中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可保险公司并未与该企业签订过此类合同,这些虚构的保险记录只是为了完善虚构的出口业务链条,辅助骗取出口退税。
05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1.虚报企业资产状况:企业通过伪造财务报表,故意夸大资产规模,比如虚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价值等。
例如,原本企业实际的固定资产价值仅有 500 万元,却在申报资料中虚报为 2000 万元,营造出企业具备雄厚实力、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出口退税相关规模要求的假象,以此来骗取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2.伪造盈利水平数据:篡改利润表中的数据,虚构较高的盈利情况。
比如将原本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微利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修改收入、成本等数据,伪造出年盈利几百万元的假象,让相关部门误以为企业经营效益佳、有稳定的出口能力,进而符合退税资格要求,实际上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远达不到相应标准。
3.虚增出口业务收入占比:在财务数据中人为提高出口业务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的比例。
例如,真实的出口业务收入只占企业总收入的 20%,但在申报时通过伪造销售记录等手段,将这一比例虚增到 80%,试图满足一些针对出口业务收入占比有要求的退税资格条件,骗取出口退税资格。
伪造经营资质相关证明
1.假冒进出口经营权许可:本身并不具备合法的进出口经营权,却通过伪造相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表等文件来冒充有资质的企业。
比如,私自仿造商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经营许可证书,在证书的样式、编号、盖章等方面进行仿冒,拿着假证书去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让审核部门误以为其是合规的进出口企业,具备享受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
2.伪造行业资质证书:对于部分特定行业的出口产品,需要相应的行业资质才能获得退税资格。一些企业就会伪造这类资质证书。
例如,在出口某些需要特定环保资质认证才能退税的化工产品时,企业伪造环保部门认可的环保达标资质证书,以此来骗取出口退税资格,使审核部门认为其产品符合行业要求,能够享受退税政策。
3.篡改企业经营范围证明:私自修改营业执照等经营范围相关证明文件,将原本未涵盖出口业务或者不符合退税产品范围的经营内容,改成包含可退税的出口业务种类。
比如,企业原本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国内的普通商品销售,却通过篡改营业执照副本的经营范围条款,添加了一些高退税率的电子产品出口业务,然后凭借这份篡改后的文件去申请退税资格,试图蒙混过关。
隐瞒真实情况申报
1.隐瞒企业违规违法记录:若企业存在过往的税务违规、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等不良记录,在申请出口退税资格时故意隐瞒不报。
例如,企业之前曾因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但在申请退税资格时,对这一情况只字不提,就是为了不让审核部门知晓其存在不符合退税资格要求的负面情况,从而骗取退税资格认定。
2.隐瞒关联交易情况:在涉及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隐瞒真实的关联关系以及不合理的交易情况。
比如,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通过不合理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虚增出口额的行为,但在申报退税资格时,并未如实披露这些关联交易情况,使得审核部门无法全面了解其真实经营和出口状况,进而骗取退税资格,以便后续利用关联交易的虚假表象去申请更多的出口退税。
3.隐瞒货物来源及质量问题:对货物的真实来源渠道不清楚或者货物本身存在质量不符合出口标准等问题进行隐瞒。
例如,部分货物是通过一些非正规渠道采购而来,质量也未经过严格检测,但企业隐瞒这些情况,在申报退税资格时声称货物来源正规且质量合格,试图让审核部门相信其出口的货物满足退税条件,骗取退税资格后申请退税。
利用政策漏洞或虚假承诺
1.钻政策空子虚假申报:仔细研究出口退税政策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界定模糊或者监管薄弱的环节,通过刻意曲解政策、拼凑条件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
比如,某项政策对于新成立企业的出口退税有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条件,但对企业的人员配置等有隐晦要求,企业就通过虚假招聘等手段凑足表面上符合要求的人员数量,实际却并未真正开展相应业务,只是为了利用政策漏洞骗取退税资格。
2.作出虚假承诺保证:在申请退税资格过程中,向相关部门作出一些无法兑现的承诺。
例如承诺会建立完善的出口业务台账、定期报送真实准确的出口业务数据等,但实际上根本没打算履行这些承诺,只是为了先获取退税资格再说,后续便利用已骗取到的资格违规申请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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