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规定与无罪辩护思路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4-12-09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规定与无罪辩护思路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走私普通货物罪也成为了海关执法和司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类犯罪。今天,广州刑事律师就来深入了解一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辩护要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规定
定义与犯罪构成
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 10 万元以上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例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等行为。
主体: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1.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对多次走私的处理: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整理无罪辩护思路
1.无主观走私故意:
走私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知道应当申报而不申报、知道真实情况而申报虚假情况等;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放任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不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则可以排除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2. 无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经过审查报关单据、随附单据等客观材料,如果能够证明客观上未逃避海关监管,那么全案不存在犯罪事实。
3.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起刑点:
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为逃税 10 万元以上,单位犯罪起刑点则是逃税 20 万元以上。对于逃税额在 10 万 - 20 万之间的案件,如果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则可以此作无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达成10万元以上。因此,如果偷逃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则不构成本罪,可以通过补缴税款或行政处罚予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或者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5.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愿意补缴税款:
在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的前提下,检察院可能做相对不起诉或者法院会酌情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6. 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挽回国家损失:
如果行为人未造成国家实际关税税款损失,并能主动追回大部分走私货物,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获得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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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数额角度:
积极主张对涉案货物的价格认定存在问题,比如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过高,或者对货物的数量计算有误等,从而降低犯罪数额,争取较轻的量刑。
2. 从犯罪情节角度:
强调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从轻情节,如属于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
3. 从悔罪表现角度:
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这些都可以作为罪轻辩护的理由。
相关法律及解释中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一些特定情形,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偷逃应缴税额在一定范围内可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或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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