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如何争取不起诉与不起诉的试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师时间:2024-10-30
刑事诉讼如何争取不起诉与不起诉的试用条件
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起诉权的一种表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1法定不起诉
依据我国法律,对于特定犯罪行为,如涉及政治、外交等特殊因素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实践中,法定不起诉存在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02酌定不起诉
针对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案件,检察机关可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改)第177条第2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290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03存疑不起诉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或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若后续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可重新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8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04重大立功不起诉
当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并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05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及的特定犯罪,虽符合起诉条件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如其表现出悔罪态度,人民检察院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282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284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认罪认罚的法律考量
在实践中,法定不起诉情形下,建议当事人坚决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以免将来难以翻供。而在酌定或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往往成为争取宽大处理的重要依据。
如果当事人目标为存疑不起诉,在面对认罪认罚并获得缓刑建议时,须审慎考量是否签署具结书。需要明确的是,缓刑的裁决会导致起诉并留有案底。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固然理想,但通常需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因此在实施认罪时务必谨慎,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刑事政策与实践中的法律关系
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实施,《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充分利用不起诉的审前分流与过滤机制,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这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是否起诉拥有较大的裁量权,特别是在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倾向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当检察官仅以口头形式承诺“只要签署认罪认罚,便给予(相对)不起诉”时,当事人应保持警觉,避免草率签字。理想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在具结书上清楚表述: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若检察机关拒绝书面承诺,或态度模糊,则应对其可靠性保持怀疑。
刑事律师的专业责任与主动权
刑事律师需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准确评估案件风险,尤其在当事人情绪高涨时,更要引导其做出理智决策。刑事律师应提请当事人注意,切勿因检察机关的口头承诺而轻易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力求在法律框架内获取明确的书面承诺。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检察机关不愿作出书面承诺,则通过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策略风险极高,此时应选择不签署具结书,并全力做好开庭准备。务必提醒,当刑事案件流程一旦启动,便不可逆转,结果若不如意,事后再求或指责均已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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