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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师时间:2024-10-30

(以案说法)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某天晚上11点多,胡某因琐事与舍友争吵,情绪失控。为发泄情绪,胡某在其二楼住处的阳台和走廊处,不停将冰箱、菜刀、平底锅、玻璃瓶、水桶等生活用品扔至楼下。物品掉落的巨大动静惊动了小区其他住户,有住户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并将胡某抓获归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胡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了其系一时冲动没控制好情绪,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性较小,是初犯且能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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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 》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

       没有所谓的立案标准。只要是发生高空抛物都会立案侦查。一种是没有砸到人的,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根据动机、场所、情况及造成后果等因素,全面量危害程度,判断行为性质,准确裁量刑罚。所以鉴定高空抛物是指从高空抛掷物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相对应处罚金。如果之前有前科,再次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不是故意的,也没有砸到人,那么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则是对人造成伤害或伤亡的,确认情况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进行处罚。

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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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经常有人高空抛物如何处理?

       1.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

      2.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

      3.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高空抛物判刑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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