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并判缓(附从犯辩护思路)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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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自 2024 年 2 月开始,当事人王某1通过 “谢某”(另案在逃)的渠道承接生产某假冒商标的蓝牙耳机产品业务。上家为其提供原材料,王某1在惠州市某厂房进行生产,还聘请了朱某、王某2、王某3、李某1等人。其中,王某1负责出资购买机器和聘请员工;朱某负责现场管理,同时管理着存储仓库;王某2负责开车接收制假原材料并分发至每个加工点;王某3、李某1负责将无标识的蓝牙耳机用激光打上苹果品牌的标识。
2024年3月28日13时,公安机关对惠州市某厂房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某、王某2、王某3、李承豪。经核实, 涉案产品价值人民币2643700元。同年4月22日11时,被告人王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的定性,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意见
从整体上看
被告人王某1接收上游客户委托、对来料进行加工包装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实际上是上游客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帮助行为,全案应认定为从犯。朱某系王某1加工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是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员工,更应该认定为从犯;
从犯罪情节上看
被告人朱某涉案时间较短、犯罪参与程度较低、并无任何违法获利,行为尚未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整体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看
被告人朱某在被经办机关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悔罪;
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朱某无任何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本案中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该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危险性、暴力性犯罪。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之情形。
《刑法》第 27 条明确,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同时,法律对从犯的量刑规定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对于从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在刑事辩护中,从犯辩护无疑是辩护人助力当事人争取降档量刑、减轻处罚的关键路径。
从犯辩护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犯的认定方面:
需要明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主犯。
如果当事人是在他人的胁迫、诱骗等情况下参与犯罪,并且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被动参与的状态,那么可以作为从犯的认定要点。
从犯通常没有主动发起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主犯的提议、鼓动下参与犯罪。
二、 犯罪情节方面:
分析当事人参与犯罪的具体行为、参与的时间长短、参与的次数等。如果当事人只是偶尔参与犯罪,或者在犯罪的某些环节中参与程度较低,那么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考察当事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如果从犯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轻,那么在辩护时可以强调这一点。
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方面:
如果从犯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如果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也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酌定从轻情节方面: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供述、悔过书等材料来证明其认罪态度。
如果从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初犯、偶犯:如果当事人是初犯,即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偶犯,即偶尔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辩护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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