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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事实向多人多次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2-08-16

提供虚假事实向多人多次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件关于一起案件,双方有多笔经济往来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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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案情:2013年开始,被告人陆某以自己和前夫李某1经营的骏霖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某1、郭某、欧某1、陈某2借款,并逐步建立信任关系。2014年初开始,陆某向王某1等人谎称骏霖厂投标东方公司废钢回收项目,并向王某1等人提供虚假的《东方某某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废料投标文件》、骏霖厂向东方公司缴纳50万元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以投资东方公司废钢项目为由向王某1等人借款,并承诺分给各被害人部分利润。而后,陆某并未将各被害人交付的款项用于投资东方公司的废钢项目,而是将款项转给了萧某1和曾某1。

  案件诉讼过程: 顺德区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依法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粤06刑终2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发回重审。顺德区法院重审判决陆某无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州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被告人陆某与萧某1、曾某1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没有查明。根据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清单记录,证实被告人陆某向某1、曾某1转款高达1000多万元,被告人陆某称其是与二人合作投资钢材生意,但萧某1、曾某1的证言均对此予以否认,萧某1称不认识被告人陆某,而曾某1虽然承认是她要求被告人陆某将款项转至其指定的萧某1账户,但称被告人陆某向其转款是归还借款,并非合作投资。鉴于双方对此说法不一致,不能排除被告人陆某是受萧某1、曾某1二人蒙骗,其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并不是为了非法占为己有的可能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陆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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