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为由进行虚假交易是否认定为诈骗罪(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6-29
以合同为由进行虚假交易是否认定为诈骗罪(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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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对于合同目的在于营利,虽在签定履行合同中存在虚构、造假等行为,但其目的仍是促成合同签定、履行,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则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民事欺诈行为。关键是看事实上有没有履行合同,促成合同目的的行为。
以下案件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合同订立后,并不实际履行,或是部分履行后设法蒙骗,其构成诈骗罪。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29号·2020年07月20日
广州刑事律师摘要文书要点: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谢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本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幢**层**室承租门面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分工合作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方法如下: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在应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隐瞒公司实际没有货源、没有客服储备、意在赚取加盟费的事实,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以交纳加盟费为由骗取客户财物。客户受骗加盟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招商部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交纳升级费用,事后通过秘密组织刷单的方式营造升级有效果的假象。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公司招商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叶某某等人加盟费人民币11084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2237元。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幢**层**室查处**公司。同年2016年12月20日9时55分许,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在归案以后能较为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李某某实际个人获利较少,且案发后有退赃行为。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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