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否认定为诈骗罪(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6-29
虚假诉讼是否认定为诈骗罪(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整理刑事诈骗罪的案例。生活处处存在法律风险,多懂一点,没错。
“诉讼诈骗”指通过全部或者部分虚假的诉讼,“欺骗”法庭,使得法庭做出有利于己方获取财产利益的裁判。
最初,我国司法界并不认同“诉讼诈骗”属于诈骗罪,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认为,对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判决书项下财产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认定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但是随着2015年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当前似乎已经较为通行地将上述情形按照诈骗罪认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达到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侵财型犯罪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再比较该罪与虚假诉讼罪适用的量刑幅度,选择其中一个重罪论处,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案例
行为人是借款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债权人欲要求履行作为借款担保的租赁合同。债权人两次起诉到法院。这二次起诉均获法院受理并组织合议庭,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后合议庭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期间,债权人李国政、何琛何某某、杨可军相互串通,并与介绍人吴承跃通谋,对法庭均作虚假陈述,隐瞒400万元高利借款关系及己收到还款300多万元的事实,虚构房屋租赁关系,将400万元借款陈述为支付的信息大楼租金,意图使法院判决隆腾公司履行信息大楼租赁合同,从而获取巨额利益。该案隐瞒真相,虚构房屋租赁关系,提起为虚假诉讼,由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一案对债权人立案侦查,诉讼被中止审理。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2020年02月06日
广州刑事律师摘要文书要点: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期间,为偿还常德建设银行即将到期的450万元贷款,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常德**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冬明及其儿子金琳斌金某某,通过吴承跃介绍(另案处理)找到李国政(另案处理)借款,李国政即与何琛何某某、杨可军(另案处理)商定共同借款400万元,其中李国政、杨可军各出资100万元,何琛何某某出资200万元。金琳斌金某某与李国政、杨可军、何琛何某某口头约定借款时间为3个月,月利息为1角,并以隆腾公司面积达18661.65平方米的信息大楼为标的,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为借款做担保。金琳斌金某某答应李国政等人的条件后,2015年6月18日下午李国政、杨可军、何琛何某某按其约定出资金额将借款400万元转至隆腾公司的银行账户。2017年2月份,李国政、何琛何某某等人得知隆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冬明及儿子金琳斌金某某因涉嫌犯罪被鼎城区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于2017年4月和6月,李国政、何琛何某某聘请律师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先后二次向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隆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隆腾公司履行信息大楼租赁合同。这二次起诉均获法院受理并组织合议庭,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后合议庭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国政、何琛何某某、杨可军相互串通,并与吴承跃通谋,对法庭均作虚假陈述,隐瞒400万元高利借款关系及己收到还款300多万元的事实,虚构房屋租赁关系,将400万元借款陈述为支付的信息大楼租金,意图使法院判决隆腾公司履行信息大楼租赁合同,从而获取巨额利益。2018年5月,鼎城区局对李国政等人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通报鼎城区人民法院,鼎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中止审理,并驳回了李国政、何琛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何琛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广州刑事律师认为,被不起诉人何琛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琛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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