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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务进行诉讼是否认定为诈骗罪(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6-29

【刑事律师】

虚假诉讼是否认定为诈骗罪(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整理刑事诈骗罪的案例。生活处处存在法律风险,多懂一点,没错。

刑事律师

案例

  经过民事诉讼两审认定了虚假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安机关立案后民事判决未能执行。该案实施了虚假诉讼,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姑检诉刑不诉〔2020〕6号 · 2020年03月26日

  广州刑事律师摘要文书要点: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货款纠纷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上述债务金额为1万元。为清偿该1万元债务,**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将1张面值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予**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出具收条后,将上述10万元的承兑汇票承兑。2012年2月28日,**公司归还**公司2张分别为4万元、5万元的承兑汇票,徐某某在收取上述9万元的汇票后,将徐某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归还,并保留了收条原件。2013年7月31日,徐某某以**公司名义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意图通过诉讼骗取**公司9万元及利息7200元。2013年12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返还上述本息共计97200元。**公司上诉,2014年5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上述民事判决未能执行。2015年11月18日,徐某某赔偿**公司16000元,取得**公司及徐某某的谅解。2016年3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14年4月1日,徐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鲁某某,同年4月8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鲁某某。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向被害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诉讼诈骗的实施以存在诉讼上的错案为必要,而错案发生其责任并不全归于当事人,事实上,法庭作为最终裁决者,对错案亦存在责任。刑民诉讼中的作假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错案风险,都是处在司法机关管控下的,而且穷尽原有的所有司法程序,上诉审、审判监督程序等,原本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纠正错案。可见,司法机关不仅是错案风险的接管方,也是错案结果的化解方。

  虚假诉讼的责任认定中,理应考量这一客观现实,对于未形成错案的,尚未对财产法益形成侵害或者紧迫危险,因此应当认为诈骗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最多认为是诈骗的预备行为,实在不宜以诈骗罪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是由本所拥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解决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是本所最具竞争力的核心品牌业务部门之一。我们擅长在诈骗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走私犯罪、企业家保护、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顾问等犯罪领域的争议解决,并提供覆盖整个刑事辩护流程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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