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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以恋爱名义诱使刷礼物,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6-28

【刑事律师】

网络直播以恋爱名义诱使刷礼物,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整理婚姻诈骗罪的案例。生活处处存在法律风险,多懂一点,没错。

广州刑事律师

  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总结利用网络直播以恋爱名义诱使男性刷礼物,骗取钱财。主播、主播助理是公司聘用人员,接受公司培训后进行具体的欺骗行为,诈骗数额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297号 · 2020年07月17日

  文书要点: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谭某甲(另案处理)、谭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以之前合伙经营的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红酒生意不好做为由转向经营网络直播,并共同约定谭某甲继续占有公司51%的股份,谭某乙、李某甲各占公司24.5%的股份。

  同年8月15日,由龚某甲(另案处理)代表“某甲公司”与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定《缤纷直播合作协议书》,并经营网络直播至同年10月22日,因“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网络直播业务不相符而注册成立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由谭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谭某甲为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龚某甲担任总经理助理负责财务、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杨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部门经理负责业务培训与指导工作。后因“某乙公司”系统原因缤纷直播下网改成布丁直播,2019年5月8日由龚某甲代表“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定《布丁直播合作协议书》,直至经营网络直播活动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在此期间,谭某甲等人先后以“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的名义招聘了龚某乙(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孙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彭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多名女青年为网络主播,以刘某甲(另案处理)、彭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以及刘某乙(另案处理)、何某甲(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邵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女青年为主播助理(即“业务员”),每个主播配备一名或多名主播助理,由公司对新进人员采取统一培训和以老带新的方式对主播和主播助理进行业务培训与管理,公司根据主播提供的个人信息,按公司“话术”要求统一编制主播资料并让主播助理熟悉资料内容以便聊天使用,主播资料的编制以主播个人基本信息为主并虚构一些困难的家庭背景、个人坎坷的情感经历、性格、爱好、人身经历等内容。

  网络主播及主播助理使用公司统一配制的电脑、手机以及微信号,根据公司安排由主播助理各自在“我主良缘”、“依对”、“趣约会”、“知己交友”、“花田”等婚恋社交平台物色有意追寻女性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为作案目标,通过陌陌、探探、微信以网络主播的名义进行聊天,聊天时以主播资料为基础,用较为暧昧的语言诱骗被害人,让被害人认为主播有与他交往和谈恋爱的错觉,并诱使被害人到直播间观看主播直播充值“送礼”。在观看直播过程中,通过公司统一注册的“ID”用户,并组织“水军”(VIP特权用户)给主播充值刷单送礼,诱使被害人为引起主播注意也跟进充值刷单送礼,同时虚构主播与主播间的“PK”活动,诱骗被害人多次充值刷单送礼等手段实施诈骗,主播及主播助理则均根据被害人充值额度多少划定底薪及提成比例获利。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16日,该犯罪团伙采取上述作案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共计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人民币1283519元(其中缤纷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806041元、布丁直播平台诈骗被害人477478元),部门总监、经理、网络主播和主播助理通过在公司领取工资底薪、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获取非法利益,剩余绝大部分非法利益归谭某甲等人所有。其中: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于2019年4月加入该团伙,作为网络主播在布丁直播平台实施诈骗的金额为22526元,获利4000余元,其中伙同“业务员”何某甲诈骗被害人何某乙6360元。案发后,宁某某退还赃款4300元。宁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宁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是由本所拥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解决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是本所最具竞争力的核心品牌业务部门之一。我们擅长在诈骗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走私犯罪、企业家保护、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顾问等犯罪领域的争议解决,并提供覆盖整个刑事辩护流程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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