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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用真币伪造成错版人民币的诈骗罪案例之详解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6-24

 [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用真币伪造成错版人民币的诈骗罪案例之详解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是由本所拥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解决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是本所最具竞争力的核心品牌业务部门之一。部门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著名的法律学府,由行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中青年骨干律师构成。其中,部分律师还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在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履职等。我们尤其擅长在诈骗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走私犯罪、企业家保护、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顾问等犯罪领域的争议解决,并提供覆盖整个刑事辩护流程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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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二人将多张真币变造成了错版人民币。某日,甲来到个烟酒店,借故和女店主丙套近乎,买烟时把事先变造好的10元人民币递给丙,问丙是否认识收藏错版人民币的买家。这时乙进入烟酒店,表示愿意出1万元购买甲的错版人民币,但身上没带钱,马上回去取钱。丙信以为真,当场拿出1万元买下了甲的错版人民币。

  广州刑事律师:甲乙骗取女店主1万元的行为肯定构成诈骗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说:甲只是问丙是不是认识收藏错版人民币的买家,并没有主动要把变造的错版人民币卖给丙;乙也只是对甲说愿意出1万元购买,也没有让丙去购买,是丙主动购买的,检察官怎么回答呢?

  刑事律师:虽然甲乙二人谁都没有主动要求丙购买,但他们演的双簧的确让丙受骗,而且丙也确实因为甲乙的双簧陷入了认识错误。

  广州刑事律师:甲乙是作为的诈骗,还是不作为的诈骗?刑事律师:在德国,诈骗罪要求的作为包括明示的表达和默示的表达,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对被害人施骗,但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还是会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时,这样的行为就是作为中的默示的表达。

  广州刑事律师:在我们国家,甲乙的行为也是作为的诈骗行为。以前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税务人员每天在菜市场收税,某日该税务人员没有来,甲就身穿税务人员的制服,坐在税务人员收税的老地方,很多商贩误以为甲是新来的税务员,就把税款交给了甲。甲可能会辩解道,“我什么都没说呀!”但甲的行为肯定成立诈骗罪。诈骗行为不是一定需要讲话的,关键是行为人的动作、举止等向对方传达的是什么样的信息。

  刑事律师:是不是也可以认为甲乙实施的是不作为的诈骗呢?甲乙之前的双簧让丙陷入了认识错误,在丙交钱的时候,甲乙基于之前的行为有义务告诉丙真相。没有告诉丙真相而拿走1万元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诈骗。

  广州刑事律师:如果是这样的话,几乎所有的作为的诈骗同时也存在一个不作为的诈骗。但是,如果能认定为作为的诈骗的话,就没有必要再认定为不作为的诈骗了。按照你的说法,认为本案同时包括了作为的诈骗与不作为的诈骗,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这与真正的不作为的诈骗是不一样的。比如,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或者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没有诈骗的故意,但当对方由于某种原因或者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产生认识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就负有诚实信用义务,需要向对方说明情况。这种情形才需要讨论不作为的诈骗问题。

  刑事律师:甲乙的行为还构成变造货币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当然成立变造货币罪。司法解释也认为,即使没有增加币值,改变了货币的形态,也是变造货币,我觉得这是比较合理的。假如,1961年版的硬币很有收藏价值,有人把1964年版的硬币改成1961年版的硬币,这种行为虽然没有增加币值,但却增加了收藏价值或者价值,改变了货币的形态,这种行为也是变造。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也是这样的,甲乙没有增加10元人民币的币值,但却把它变造成了错版人民币,改变了货币的形态,所以构成变造货币罪。

  刑事律师:变造货币罪与诈骗罪是牵连关系吗?

  广州刑事律师:本案在客观上是有牵连关系,主观也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具有类型性或者通常性,也就是说,被告人一般不采取这种方法骗取财物。所以,我主张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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