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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张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1-06-18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律师为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依法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听取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广州刑事律师就张某涉嫌诈骗罪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张某涉嫌诈骗罪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派出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张某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张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经营饭店,大概在2019年10月份其在饭店的客人中认识了四位老乡,后四位老乡提出想让张某帮他载几个人,每次给张某500元费用作为车费。虽然张某与几位老乡并不熟悉,但出于老乡情谊,帮忙载送两次。张某未参与诈骗,对四位老乡的真实姓名、涉嫌诈骗等情况都不清楚。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张某涉嫌诈骗罪案的法律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

  (一)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张某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不构成诈骗罪。

  张某与本案其他几位嫌疑人并不熟悉,只因其中四位嫌疑人到其饭店中吃饭,才建立联系,出于老乡情谊,张某在载送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时并不了解他们所从事的具体事务,不清楚他们涉嫌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其客观上只是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为:1、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使用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行为人要构成诈骗罪共犯,应该符合如下要件:1、主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嫌疑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客观方面,指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1、在主观方面,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亦不存在诈骗的意思联络,没有帮助诈骗的共同故意,其根本不可能意识到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无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首先张某仅仅是帮助载人,此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且正常,因为此单纯的载人行为而导致张某被判定为帮助犯是非常不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的,其次张某从不清楚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正在进行诈骗行为,且对方也从未告知过张某让其载人是为了实现诈骗的犯罪目的,故不能因为张某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载人获得了感谢的费用就认定张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在客观方面,张某没有实施欺诈的客观行为,取得的财产也是他载人得的合法合情理的费用,并不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获得,且其载人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乃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并非为完成诈骗行为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张某只是单纯的出于善意帮助老乡载人,其获得的费用非常少,犯罪分子利用张某的善意帮助行为危害社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罪分子作出惩罚,但不能就此判定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这是对人们好意施惠及正常生活行为的否定,这将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广州刑事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系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

  (二)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系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没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嫌疑人在被经办机关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具有坦白情节,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

  犯罪嫌疑人在被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派出所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并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疏漏,以后应更慎重的为他人提供帮助,其对此深深的感到后悔。

  (四)嫌疑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行政处罚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嫌疑人认识到应当注意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否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悔过。鉴于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悔罪态度,主观恶性较小,可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避免对张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望贵单位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情况,准予张某取保候审。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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