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箱装矿石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案例之详解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6-14
水箱装矿石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案例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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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从事运输的老板,经常为乙矿产公司运输矿石。甲与货车司机串通,在货车底部安装空水箱,当装好矿石称重时,司机会将水箱装满矿石;中途将水箱中的矿石卸下,将水箱装满水后到目的地卸下车载的矿石。甲以该方式作案25次,涉案矿石价值5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类似的案件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如果认为受骗方已经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就应该成立诈骗罪;相反的话,行为人就成立盗窃罪。
小雨:我觉得这个案件的甲构成盗窃罪,因为乙矿产公司并没有处分财产。
广州刑事律师:我的观点和你相反,我觉得这个案件按照诈骗罪处理好一些。因为第一次称重的时候,乙公司员工知道自己处分的是矿石,只不过对矿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可以认为乙公司员工已经基于错误处分了矿石。诈骗的对象就是水箱中的矿石。就是说,原本是不应当在水箱中装矿石的,但由于行为人的欺骗,导致被害人处分了矿石,行为人取得矿石后装进了水箱。
小雨:能不能说矿石装进水箱后,仍然是乙公司的财物,但在中途或者最后行为人将水箱中的矿石取出时,属于盗窃?
广州刑事律师:从本案案情来看,乙公司实际上只是要求重量相同,亦即,装上车时是多少吨卸下时也有多少吨就可以了。在乙公司没有人押运的情况下,装上车的矿石可能要评价为甲占有,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难以认定为盗窃吧?
小雨:问题是,车上的矿石在到达目的地之前究竞是谁占有?
广州刑事律师:从本案情况来看,乙公司应当没有押运员,否则甲不可能实施这样的行为。在乙公司没有押运员的情况下,像矿石这样的财物,也不可能成为封城物,因为运输车就是甲的车,所以,在装车之后到达目的地之前,矿石应当由甲占有。
小雨:那能不能说是侵占呢?
广州刑事律师: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行为什么时候既逐?是到达目的地之后才既遂,还是装上车时就是既遂?
小雨:应当是装上车时就既遂。
广州刑事律师: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是侵占,而是诈骗罪。
小雨:说到达目的地之后才既遂也是可能的。倘若说装上车就是既遂,那么,假如甲后来不卸矿石、不加水,岂不是也构成诈骗罪?
广州刑事律师:即使按你说的这样,也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倘若前面是侵占,后面采取加水的办法,使乙公司免除债务的,也要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能仅认定为侵占罪。
小雨:这么说,不管行为对象是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广州刑事律师:我觉得是这样的。
小雨:在一本书中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在超市购物时,把相机装进了方便面箱子里,以方便面的价格结了账。您认为收银员没有意识到自己处分了相机,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可不可以认为,只要受骗人认识到了处分财物的种类,对财物的具体数量认识错误,就可以认为受骗人有处分意识;但如果受骗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的财物的种类,就不能认为他有处分意识。
广州刑事律师:如何认定财物的种类是否相同,也是很麻烦的事。比如,把贵重的相机装到便宜相机的包装盒内,财物的种类是否相同?行为人在标价低的方便面箱子里装了标价高的方便面,财物的种类是否相同?行为人在标价低的方便面箱里装了一半标价高的方便面呢?在方便面箱子里多塞了几包相同价格的方便面呢?多塞了几包价格更贵的方便面呢?
小雨:我觉得商品有包装盒的话,就应该以包装盒上面的说明为准认定财物是否相同。盗窃或者诈骗的数额就是行为人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商品实际的价值的差价。
广州刑事律师:超市里出售的东西琳琅满目,收银员怎么会记得哪个箱子里装什么,装了多少?更多的时候,他们忙着扫码,根本不知道里面装了多少东西。我觉得还是以财物是不是属于同一种类这样一个标准来判断好一些。另外,从你计算犯罪数额的方法可以看出,你还是在财产犯罪中采取了整体财产说。我想起前段时间接触的一个案件:被害人委托行为人帮忙运输优质煤,行为人本身也是一个煤场的老板,在运输途中吃饭的时候,行为人将被害方的押运人骗开,把半车优质煤卸到了自己的煤场,只在表层和底层装了半车优质煤,剩下都是自己装上去的劣质煤。检察院认为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就是半车优质煤;但律师认为,盗窃的数额应该是行为人卸下的半车优质煤的价格减去行为人装上的半车劣质煤价格的差价。显然,律师的观点是把盗窃罪当做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了。实际上,当行为人把一半优质煤卸下来的时候,盗窃罪已经既遂了,至于他装不装上劣质煤,装多少劣质煤,都已经和盗窃罪没关系了。
小雨: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收银员扫描条形码的意思就应该是她按照条形码提供的商品信息、按照商品包装上写明的商品信息处分了财物,至于收银员具体知不知道更详细的情况,不见得有那么重要。
广州刑事律师:我觉得你这种观点虽然有道理,但对诈骗罪的认定就太严格了一些。在这些案件中,最终都会计算犯罪数额,如果认定为盗窃罪的话,认定的数额就是拿走的财物的价格;如果认定为诈骗罪的话,我国的司法实践会把行为人已经交付的金额扣除,犯罪数额相应会少一些。而且,现在在德国、日本,对诈骗罪的处分意识的认定也都放得很宽。比如,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书中夹着的信封里面有很多钱,就向不知情的主人要这个信封,主人并不知道信封里面有钱,把信封送给了行为人。很多日本学者认为受骗人有处分意识,这样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不过,我还是认为以下标准比较明确:只要受骗人认识到了处分的财物的种类,即使没有意识到数量,也可以认为有处分意识。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中,乙公司职员认识到了矿产的种类,只是没有认识到重量,可以认为有处分意识;无论方便面贵还是便宜,只要放在方便面箱子里的是方便面,就可以认为收银员处分了方便面;把贵重型号的相机放进便宜型号相机盒子中购买的,我觉得也可以认为收银员有处分意识。
小雨:如果行为人把一个单反机放进了卡片机盒子里,以卡片机的价格购得了单反机,您也认为收银员已经处分了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主要是我们国家财产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很重要。比如,行为人把价值12万元的单反机放进了价值2万元的卡片机盒子中,如果认为收银员没有处分单反机,那么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数额就是12万;如果认为收银员处分了相机,那么行为人诈骗的数额就是10万。在具体量刑中,数额的差异还是很重要的。所以,我还是倾向于尽量按照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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