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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辩护要点有哪些,你知道吗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21-11-29

  辩护策略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辩护要点有哪些,你知道吗

  随着信息互联网的发展,国家针对对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立法日益完善,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贪图小利,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判决,总结归纳该类案件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要点及情形,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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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刑初819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亚弟在深圳市福田区梅东二路11号灯光管理所609房的住处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周亚弟用于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华为手机1部、用于储存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华为手提电脑1台,并在该台手提电脑中查出被告人周亚弟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被告人周亚弟购买的公民信息数共12004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亚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亚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亚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周亚弟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亚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微信名“二只狗图案”“X”等人的委托,通过其“上家”黄某(已起诉)和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查询、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中获利。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范某某根据其“下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委托,通过其“上家”黄某、梁某非法查询、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对应的财产信息1条、车辆信息3条、住宿、出行、轨迹信息20条、户籍信息9条、姓名+身份证号信息7条,涉嫌公民信息交易的收入共计32342.62元,支出共计21638元,差额10704.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2121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姚伟涛担任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及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被告人姚伟涛通过网络途径获取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包后,组织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群众推销房产。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0日检查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26号剑兴商务大厦301房的住所地,现场抓获同案人王某及被告人姚伟涛等人,搜获扣押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科丽牌移动硬盘一个、金色无牌U盘一个及记录人员、电话、姓名等信息的A4纸六张。经电子数据检查及统计,不计经营主体信息,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伟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026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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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评析如下:

  1.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问题。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对象为公民个人信息。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辩护人提交关联企业网页公开信息及提出应予扣除企业信息及模糊个人信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统计表格,可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达502661条,可认定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伟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02661条。

  2.关于被告单位营业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租赁原住所地,营业执照等证明被告单位于2018年3月27日登记设立,证人袁某、赵某、李某、莫某2、明某2、谢某的证言均证明自2018年3月底开始在被告单位从事中介销售工作。辩护人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图以及被告单位、被告人姚伟涛及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于2018年5月1日起开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和采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经营房地产中介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伟涛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唯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46861条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依法应当对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姚伟涛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伟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02661条,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伟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姚伟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姚伟涛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姚伟涛宣告缓刑,并禁止被告人姚伟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活动。为此,根据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伟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州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姚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辩护的要点,从本文可以知道,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一般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期徒刑年限更高,罚金更重。不过,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审慎提供个人信息,增强安全意识,防止被侵犯。如果您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找律师咨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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