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罪名解析 > 网络犯罪

解析:利用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构成分析(刑事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11-01

  解析:利用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构成分析(刑事律师)

  本文来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刑事律师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指定的外包售后服务供应商。2016年8月,被告人甲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岗位,帮助客户解决订单问题,包括退换机订单、更换颜色等订单处理。期间,被告人甲接受公司保密方面的培训,与苹果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7年1月起,被告人甲明知公司禁止将苹果公司数据外泄,仍违规查询苹果公司数据并贩卖。后被告人甲又陆续发展公司同事被告人乙、丙,共同查询贩卖苹果公司数据。2017年4月,被告人甲经与被告人丁合谋,由被告人甲提供苹果公司数据,被告人丁在互联网上联系客户非法出售牟利。

  2018年3月,被告人丁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告人戊,二人经合谋商定,由被告人丁提供非法获取的苹果手机等产品的无线WIFI、蓝牙MAC地址信息,再由被告人戊加价后转售倒卖。为此,被告人戊开设了“逸达”网站。信息购买人在“逸达”网站注册后,扫描被告人戊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收款二维码向网站账户充值,通过填写相应苹果手机、IPAD电脑的序列号、IMEI号提交查询订单,被告人戊随即将上述查询请求转发给被告人丁,戊收集汇总后通过微信、百度云盘、有道云笔记、苹果官网购物袋商品留言板等形式传递给被告人甲,再由许本人或分配给被告人丙、乙查询。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甲、丁结伙采用上述手法,非法获取苹果公司上述苹果手机等产品的无线WIFI、蓝牙MAC地址信息共计20000余条,对外出售后得款2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甲、丁还结伙采用上述手法,非法获取苹果公司存储的涉及客户姓名、AppleID、邮箱、家庭住址、消费记录等客户电话资料补全信息247条、官网信息50条,对外贩卖后得款844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戊通过支付宝收钱码收取“逸达”网站客户充值共计41万余元,向客户反馈苹果手机、IPAD电脑的无线WIFI、蓝牙MAC地址信息17000余条,得款22万余元。

  2018年2月28日至8月13日,被告人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乙支付“好处费”9.9万余元;2018年2月28日至8月11日,被告人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丙支付“好处费”3.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戊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故意为之。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总结

  本罪是否构成,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行为人是不是触犯了国家规定。如行为人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为人本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有一定的处理、使用权利,但未及时向主管工作人员申请批准,且行为人只是利用数据来工作,此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的对象是不是属于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如果行为人获取的数据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这些特殊系统里的数据一般与国家秘密相关,则有可能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关于国家秘密等特定信息犯罪。

  (3)行为的情节是不是严重,如行为人获取来的文件资料只是一些无用的文件,其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