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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关于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法律意见书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朱明利时间:2021-07-12

  申请人:朱明利律师、刘艺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律师。

  申请事项: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3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刑事律师朱明利、刘艺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特为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州刑事律师

  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5.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6.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17.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李某某虽向他人购买了电话号码,但其是出于经营目的,为增加店铺的影响力和曝光度,李某某和公司员工购买了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京东账号,账号注册后,未曾售卖给他人作他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案件事实,但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欠缺,对案发经过的认知尚有欠缺。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李某某后,李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严重性,自愿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并真诚悔过,对于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并保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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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州刑事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案件事实已经侦查清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能主动配合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作出供述,尽管李某某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由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未成售卖给他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已被公安机关侦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完毕。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已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对此亦深深感到后悔与愧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贵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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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州刑事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情节,可能宣告缓刑。

  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在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在看守所中签署了悔过书,并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对此深深地感到后悔,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全部退赃,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涉嫌罪名非暴力性犯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任何危险,且没有再犯的可能。嫌疑人李某某保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不会妨碍本案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也不会毁灭相关证据。贵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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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白手起家,一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企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员工面临失业的危险。

  李某某作为一名企业家,经营着多家店铺和公司,旗下员工二十多名,其管理的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为员工提供了工作岗位,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失去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导致两家公司的登记住所无法及时更换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面临破产倒闭、员工面临失业的危险。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首先,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再加上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停止使用涉案账号和相关信息,已经退赃,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次,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所经营的企业受到极大影响,如继续对李某某采取限制人身的强制性措施,对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极可能产生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等负面影响,望贵单位能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教育惩罚相结合,以挽救为目的,从大局出发,正确适用司法政策,更好地为企业保驾护航,保护民营经济;最后,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和不正当行,其承诺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杜绝企业犯罪, 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不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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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育有两名年幼的孩子,整个家庭急需李某某的照顾和经济支持。

  李某某妻子婚后一直没有再工作,在家一直照顾孩子和父母,李某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整个家庭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李某某育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李某某的母亲曾做过肿瘤开颅手术,在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每日以泪洗面,身体愈发虚弱,健康受到影响,整个家庭陷入生活困难,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李某某没有不良嗜好,没有过犯罪前科,其家人朋友、社区邻居对他评价良好,上学时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工作后努力勤恳,为了给父母和妻儿更好的生活,他经过多年奋斗事业才有了一点的起色。此次行为因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经过本次事件后,李某某深刻的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和危险性,保证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法可以对此进行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基于已经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签署悔过书,具有悔罪情节,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名下企业急需犯罪嫌疑人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望贵单位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特殊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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