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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6-02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0〕Z139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微信名“二只狗图案”“X”等人的委托,通过其“上家”黄某(已起诉)和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查询、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中获利。经审计,张某某对应的财产信息157条、车辆信息5条、住宿、出行、轨迹信息1352条、户籍信息52条、姓名+身份证号信息37条,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地址信息1条,涉嫌公民信息交易的收入共计56034元,支出共计23658元,差额32376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

  作为专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行为较轻,获利不多,已经主动认罪认罚;3.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37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罗某、路某的证言,同案人梁某、曾某、黄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地点相片、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专项审计报告,同案人梁某、曾某、黄某的处理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详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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