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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1-09-1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今天整理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追诉时效是多久生活当中处处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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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这几类罪名的追诉时效需要依据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期限,而非根据最终的宣告刑确定。因为在追诉犯罪前,并不能最终确定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因此根据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能够有效避免犯罪超过诉讼时效、漏诉的问题。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1.具有一般情节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236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的,根据刑法第237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猥亵儿童的,根据刑法第237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第359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1.强奸幼女的;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具有情节恶劣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236条之一,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具有情节恶劣的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8条,处5年以下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5.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或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59条,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幼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36条,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2.情节严重的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8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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