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担任林某亮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6-03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经常接受家属委托,担任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根据辩护经验,总结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亮等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亮于2019年3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亮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
被告人林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广州专业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家属委托,担任林某亮犯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亮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2、林某亮应当认定为从犯。3、林某亮系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4、林某亮系初犯、偶犯,且本案赌资数额认定存疑,供被告人自己娱乐及出售给顾客用于娱乐的游戏币金额,不应当计入赌资。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亮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锦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详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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