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职务犯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犯盗窃罪,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0-23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杨某某犯盗窃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8〕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广东连连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区域销售经理期间,发现公司系统存在漏洞,员工可通过登录内部管理系统查询到代理商账户重置的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关键信息,遂假借代理商名义联系公司客服要求重置代理商账户的密码,再利用从系统后台获取的新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对代理商账户进行登录操作,进而将该代理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中。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数据比对分析和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工号0759001001登录公司系统平台查询并要求重置密码的135个代理商账户均为休眠账户,上述账户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向9个充值客户号码充值508笔,充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96600元,实际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398476.4元。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3号城堡水疗会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代其向广东连连科技有限公司退赔了人民币200000元。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担任辩护律师,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杨某某具有重置代理商账户密码、登陆账户、并对账户进行操作的职务便利。2.起诉书指控杨某某构成盗窃罪,显然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盗的135个账户,有134个是其他代理商账户,而这些代理商均没有报警,没有人主张自己账户内资金被盗窃。出庭的证人明确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账户是杨某某本人操作,也即说明应该是代理商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指控杨某某盗窃了该134个账户的款项,显然是有罪推定,依法不成立。根据司法鉴证报告列出的明细,公司账号136××××7514往杨某某承认使用的三个支付宝充值的金额共有64900元。本案应当以此数额作为认定杨某某职务侵占的数额。3.杨某某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1)杨某某归案后,家属筹借资金退赔广东连连科技有限公司20万元。(2)杨某某在广东连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表现优秀,因为个人债务等问题需要用钱,杨某某才一时动了贪念,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3)杨某某属于初犯,根据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请法庭对杨某某从宽处理。综上,请求法庭认定杨某某的行为属职务侵占罪,并按照证据能认定的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对被告人作为宽大处理的判决。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多名证人证实杨某某在客服管理过程中,是无权进入代理商的资金账户。故其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侵占特征。杨某某是利用公司充值系统存在的漏洞,通过客服重置代理商账户的密码,再登录代理商账户,将代理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中占为己有,符合“秘密获取”的盗窃特征,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对于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已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书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创建,朱明利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属于广州实战派辩护律师,团队刑事律师擅长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免除刑事处罚等,经验丰富,专业可靠,刑事律师费用低,找刑事律师,可联系我们,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