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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被告人罗某霞犯受贿罪上诉刑事辩护案(改为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被告人罗某霞犯受贿罪上诉刑事辩护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得以轻判。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霞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霞及其辩护人唐云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上诉人罗某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诉人罗某霞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上诉人罗某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罗某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罗某霞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罗某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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