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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廖某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廖某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获得缓刑。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廖某伟在经营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新鸿全汽车修理厂期间,为取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业务,向该公司的车辆巡查员被告人张某生行贿共计164150元。

  被告人廖某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艺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廖某伟是初犯,有如实供述,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廖某伟是被动行贿,未损害侨银公司的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某伟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给予公司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廖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伟是初犯,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伟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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