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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犯罪刑事律师】朴某某携带大量奢侈品入境未申报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5-28

  

      上海三中院公布近年来上海关区走私刑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本案就是第一个案例。朴某某在韩国济州购买大量奢侈品,在上海机场入境时未申报,后被查获。虽然朴某某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只是自己使用及赠送亲友,但如果涉案货物涉及税款数额较大的,仍然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也为此类“水客”走私案件中,当同时存在销售牟利和自用的部分,在都未申报情况下数额如何认定,提供范例。

  【裁判要旨】过境货物、物品虽然原则上根据相关规定免予征税,但仍需要进行申报,否则可能因未申报行为侵犯海关监管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朴某某从韩国济州飞抵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X光机检查,海关关员发现被告人朴某某携带的一只银色行李箱内有可疑阴影,遂开箱进行检查,从中查获“Chopard”(肖邦)牌手表2块、“Chopard”(肖邦)牌项链1条、“AP”牌手表表盒1个。

  随后,海关关员要求被告人朴某某将其随身携带的粉色手提包和黑色背包放入X光机进行检查,在发现可疑阴影后,海关关员在上述黑色背包内查获“AP”牌手表表盒1个和发票9张。经进一步检查,海关关员在被告人朴某某的左右手腕上分别发现“AP”牌手表各1块,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处理。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朴某某带至侦查机关后,经对其随身携带的“Prada”(普拉达)牌粉色手提包进一步检查,从中查获“Prada”(普拉达)牌包1个、“S.FERRAG”(菲拉格慕)牌皮带2条、“S.FERRAG”(菲拉格慕)牌丝巾1条。经讯问,被告人朴某某供述上述被查获的物品系其在韩国济州购买后带至中国境内。经机场海关计核,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342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从中偷逃应缴税款40万余元,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品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评析】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朴某某所携带的走私物品均系其在韩国购买后自己使用及赠送亲友,本案与其他走私案件中代购及用以牟利等行为有所区别。根据目前掌握的海关对走私奢侈品案件的处理精神,不具有导游、航空公司职员等特殊身份的,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的,不能证明有走私牟利目的,以行政处罚为主,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综上,根据被告人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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