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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关于走私气枪铅弹、仿真枪案件中是否认定为走私武器罪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5-27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加大对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气枪铅弹属于弹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把危害甚轻的气枪铅弹、致伤力极低的仿真枪作为走私、买卖枪支弹药犯罪的对象,导致涉气枪铅弹、仿真枪案件难以妥善处理,引发了一些申诉信访。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及时加以纠正。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如果上述规定把气枪铅弹定性为“弹药”,致伤力极低仿真枪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符合《刑法》、《枪支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司法机关对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应当拒绝适用,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气枪铅弹、仿真枪采取类似于管制刀具、弓弩等的管制方式,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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