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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为孙某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2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孙某伟妻子的委托,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律师为孙某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依法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伟,听取犯罪嫌疑人孙某伟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本律师就孙某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孙某伟,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于2019年1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在赛德菲酒业档口购买酒时,于2019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经本律师会见了解,春节临近,孙某伟即将回老家,老家新建了房子,回老家后要宴请亲朋,所以到赛德菲酒业档口购买兰苏、斯特拉、红诺贝及金牌马爹利四种酒水,共计10437元。因运输不便,孙某伟将一些酒水混装在酒桶中,在孙某伟装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控制。孙某伟与赛德菲酒业档口老板为老乡关系,经人介绍,在该档口买酒可以适当优惠,才在该档口买酒,但其本人对酒并不是特别了解,并未实施任何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未实施任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酒水的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及取保申请

(一)嫌疑人系前往赛德菲酒业购买涉案酒水,不知道涉案酒水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孙某伟在老家新建了房子,回老家后要宴请亲朋,所以到赛德菲酒业档口购买兰苏、斯特拉、红诺贝及金牌马爹利四种酒水,共计10437元。嫌疑人对酒不了解,其在赛德菲酒业所购买的酒水与市场销售价相差无几,且赛德菲酒业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嫌疑人一直认为自己所购买的酒水系正品。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告知才知悉其所购买的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嫌疑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嫌疑人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也没有实施其他共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9年1月13日嫌疑人系到赛德菲酒业购买涉案酒水,因运输不便,孙某伟将一些酒水混装在酒桶中。公安机关误认为嫌疑人对涉案酒水进行生产销售将其进行刑事拘留。且嫌疑人购买涉案酒水 系宴请亲朋不是进行销售。嫌疑人不存在任何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再者,嫌疑人孙某伟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也没有为生产者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服务等共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误认为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其刑事拘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某伟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嫌疑人系偶尔购买,购买的数量较少,涉嫌的金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指的情节严重系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嫌疑人孙某伟所涉案的金额仅为10437元,远未达到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嫌疑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且保证不会再涉足此类代购行为。有较好的态度,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极小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犯罪嫌疑人孙某伟家庭困难,有父母年迈的父母及三个年幼的孩子迫切需要嫌疑人的照顾和经济的支持。嫌疑人家属愿意为取保候审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

 孙某伟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家庭贫寒。父母亲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嫌疑人尚有三岁至八岁不等的三个幼儿需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照料、经济和精神的呵护关爱。作为家庭的最主要劳动力,孙某伟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家庭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整个家庭陷入生活困难,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了不使整个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应对孙某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孙某伟在广州有固定的住处,其家属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可以传讯,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也不会毁灭相关证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综合嫌疑人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其购买的数量较少等情况看,嫌疑人既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避免对孙某伟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对其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孙某伟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望贵单位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孙某伟家庭及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准予孙某伟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单位予以采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朱明利、陈雨凡律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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