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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某斯犯诈骗罪、盗窃罪案,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11-06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何某斯犯诈骗罪、盗窃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获得轻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起诉书、穗云检公诉刑变诉〔2019〕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斯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情况并虚构自己很有钱的事实,与刘某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取得其信任,后何某斯又虚构钱包、银行卡失窃的事实,以做玉器生意急需用钱、帮刘出售宝石等为由,骗得刘某山人民币65050元、黑色iPhoneX手机1台及碧玺宝石26颗。经鉴定,上述黑色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6480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斯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金信路金兰花园金兰街23栋XX房内,趁无人之机,盗得刘某山置于房内的佳能牌数码照相机1台(带一电一充)、佳能牌照相机镜头1个、TITUS牌女装手表1块,铂金戒指1个、纪念币3卷、葡萄酒1瓶,现金人民币3700元、美金390元、港币310元、印尼卢比100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照相机、相机镜头及手表价值人民币共计9145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斯犯诈骗、盗窃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斯对公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认为其没有实施诈骗、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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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作为专业的诈骗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何某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斯构成盗窃、诈骗罪,应对被告人何某斯作出无罪判决。1.被告人何某斯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手机系被害人赠与被告人何某斯的生日礼物;碧玺系被害人交予被告人出售的,且只有11颗;人民币65050元系被害人主动交付给被告人何某斯用于购买货物的借款。2.被告人没有做出转移占有相机、镜头及手表使被害人失去排他性控制的行为。从讯问笔录可见被告人将上述财产带离住处并没有占有的意图,而是打算返回广州时返还给刘某山。被告人何某斯没有拿走铂金项链、纪念币、葡萄酒、外币等物品。3.关于“手表是我从刘某山手里拿的手表,当时她不知道”“我未经刘某山同意从她家偷偷拿来的”供述系侦查机关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并不是被告人何某斯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排除。4.本案实际上是情感矛盾引发的,属于民事纠纷。综上,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斯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斯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何某斯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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