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余某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0-23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7)粤0113刑初194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0日,“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承造位于本区工程。同月16日,被告人余某斌挂靠“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向“广州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该项工程。期间,被告人余某斌委托杨某生以“广东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余某斌)的名义与寇某2德签订《劳务合同》,以210万元的造价将该项工程的建筑劳务分包给寇某2德,并由寇某2德组织被害人罗某1、陈某6地等三十多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被告人余某斌还聘请被害人杨某1、成立项目部管理该项工程。2016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余某斌在按期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拖欠被害人杨某1工资9万元、被害人杨某2工资134040元、被害人匡某工资40830元、被害人吴某工资115040元、被害人李铁山工资23040元、被害人梁润红工资20500元、被害人黄某工资55873元、被害人陈进伟工资74980元、被害人杨俊峰工资85340元、被害人余某46573元、被害人陈华仁工资84222元,合共约人民币770438元。被告人余某斌还拖欠被害人罗某1、陈某6地等三十四名施工工人部分工资。2017年1月,被告人余某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余某斌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斌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余某斌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斌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斌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余某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余某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1.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余某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有误,认定涉案劳动报酬支付情况、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等事实的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某斌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上诉人没有拒不退还款项的客观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综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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