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辩护实务 > 诈骗犯罪

【法律案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6-23

  民间借贷常常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而且一般都是向亲戚、朋友、老乡等熟人借款。然而,活跃的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也是居高不下。我们就曾处理过一起该类案件,在此分享给各位朋友,以期提高各位会员对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区别的认识。

  一、基本案情

  自2013年始,李先生先后向其多名朋友数次借款,并许以高息,但李先生未能用所借款项有效投资。借款期满,为偿还本金及高息,李先生只能编造各种理由再向朋友高利借款,拆东墙补西墙、还小钱借大钱,窟窿越来越大,经过一段时间后,李先生终于深陷债务泥潭,再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其朋友发现,朋友多次向李先生催款,李先生仍未能归还,遂诱使李先生签下确认书,并以李先生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李先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李先生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一旦被以诈骗罪定罪,根据刑法规定,李先生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对正直青春年华的李先生本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沉重打击。

  二、处理结果

  在李先生被刑事拘留的第二日,李先生的父亲委托我们担任李先生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并向李先生的近亲属了解案情后,我们立即至看守所会见了李先生本人,此时的李先生因恐惧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未能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公安机关基于李先生借款后有购买奢侈品、出境旅游等消费情况,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而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在经过与李先生半天的交谈后,我们分析,李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仅仅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理由在于:李先生出境目的是考察项目,而其收入也足以支付些许奢侈品消费,所借款项也未挥霍、赌博而是用于正当投资,且李先生具有还款意愿还款态度积极,有实际还款行为,因而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同时其本人有公司股权,并经营商店,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基于此,我们向李先生分析了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让李先生在法律层面上对自己的行为及风险有个明确的定性。与此同时,我们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李先生借款的凭证、借款实际用途和李先生有还款能力的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具了释放证明,李先生得以无罪释放。

  三、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界限

  (一)诈骗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前述案例中,一旦李先生被以诈骗罪定罪,因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二)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界限

  李先生一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区分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

  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产生刑事责任。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之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这属于行为人主观层面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往往会通过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的客观行为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有下列行为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获取借款逃跑或肆意挥霍借款的,使用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行为人无还款行为;4、行为人无还款能力;5、有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的。前述案例中,李先生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非法占有的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仅仅应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民间借贷存在极大风险,其引发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屡见不鲜。因此,希望商会会员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注意审查,保留凭证,避免上当受骗,落入高额利息的陷阱;而倘若作为借款人,则应在还款期限内采取积极还款措施,以免陷入经济犯罪漩涡


图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