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妨害公务罪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6-05
在执法过程中出经常出现一些妨碍公务的事项。妨害公务罪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法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妨害对象是否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的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侵犯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事业编制的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年4月24日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妨害公务罪的保护对象更多的是以“职务”为准,而非“身份”。
2、侵犯依法单独执法的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理论上来看,辅警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犯对象。但司法实践中,即便现场没有正式民警,辅警在一定条件下执行职务活动,在受到侵犯时,被告人也有被定为妨害公务罪的。这进一步体现了妨害公务罪以“职务”为重的倾向。但是,辅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也是有前提的,就是辅警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辅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符合《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3、新冠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进一步扩大。新冠疫情期间,在政府统一部署、安排、调度、委托下,从事疫情防控公务活动的人员,即使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在依法履行检测、隔离等防控职责而遭到暴力阻碍时,也可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这是特殊时期对妨害公务罪扩大化适用。
二、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是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的行为、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这是辩护需要重点关注的。我们要注意,指控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足以证明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在应该有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情况下,控方不提供或不完整提供的,可以考虑以此作为辩护的突破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执行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又怎能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呢?
特别是当前公安机关执法,按照规定应该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拍下视频。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第六条规定,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当执法主体应当有条件提供完整的视频证据,而其提供的视频证据仅截取了犯罪嫌疑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后的片段,但对于之前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执法、是否文明执法、是否有违法不当之处的片段没有提供时,辩护人可以考虑从控方举证上的不足,推断之前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可能存在问题。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
1、被告人实施的应激性挣脱一般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
2、妨碍公务罪的暴力标准不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妨害公务犯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暴力行为没有给侵害对象造成轻微伤以上的身体损伤,也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也有利于维护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尊严和人身安全。
但是,暴力行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而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有例外的:当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这有助于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3、被告人攻击执法人员的设备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暴力击打正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手中的执法设备,或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不足以阻碍执行公务的言语暴力一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但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也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被告人是否“明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1、关于“明知”,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先亮明身份。辩护人要关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足以让被告人相信自己的身份。如果几位民警白天、在交通要道、穿着警服、出示证件,被告人是否还有必要担心是骗子?如果是晚上、进民宅,被告人是否有可能认为这是假警察、假警服、假证件?事发的时间、场所、背景,决定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是否应该被“明知”。
2、被告人醉酒的状态,不能成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豁免要件,其依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明知”。
五、关于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妨碍公务罪如果能实现刑事和解,对量刑有很大好处,也有可能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暴力袭警,被侵犯的警员一般不愿意私下接触并接受刑事和解,以避免被误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据笔者执业经验,近几年,在某些地区,袭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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