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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的五大要点-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7

  诈骗罪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经常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根据多年从事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辩护和研究经验,从案例中总结出诈骗罪五个重要辩护点: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所获非法利益还未达到入罪标准、案件事实不清、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过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一:孔竹清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鄂28刑终13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无罪判例二:孔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2802刑初2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二、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樊临福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同刑初字第9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临福在与陈贤安、陈敦华、金文孝签订协议,收取抵押金或订金时,被害人对煤矿状况是知情的,也在煤矿做了部分工程。被告人并没有虚构煤矿经营权、隐瞒煤矿生产状况,后因煤矿兼并重组无法继续合作而产生经济纠纷,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履约不当产生的经济纠纷,属民事经济纠纷。被告人樊临福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无罪案例二:王倩倩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3刑终615号

  裁判要旨:隐瞒已订立婚约的事实,与他人恋爱结婚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因此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对于王倩倩在未与王某4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王某1通过相亲的方式相识并订婚是否属于诈骗罪中隐瞒真相行为的问题。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未作规定,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的解除也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婚约只是婚姻成立过程中的一种民间约定程序,其解除与否只受道德范畴的调整,只有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才受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王倩倩即使在未与王某4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他人恋爱结婚,其行为虽然从道德层面上不被允许,但是从法律层面上,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系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

  三、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无罪案例:鄢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0624刑初1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鄢某通过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富黄公司,意在获利,无非法占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款2093300元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欺诈行为表现向受害人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该局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的直接原因。鄢某的欺诈行为,尚不足以使国土资源部门陷入错误认识。

  四、行为人所获非法利益还未达到入罪标准

  无罪案例:任某某被判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瓦刑再初字第2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刘一宁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动迁补偿款而判处犯诈骗罪,刘一宁上诉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改判无罪。现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一宁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刘一宁无罪。

  五、案件事实不清、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五:李献军、刘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729刑初82号

  类似案例:韦晓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黑0111刑初313号】

  裁判要旨:证明受害人因行为人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关键证据缺失,使得本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讨论该票据的会议纪要,公诉机关申请调取,张北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北县人民政府因二被告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对120万元收据的确认不能排除是何某争取的结果,亦不能排除张北县人民政府因工程违约而自愿给二被告人进行赔偿的可能性。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刑事证据要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的要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献军、刘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案例来源: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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