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罪名解析 > 诈骗犯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由拥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解决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专业的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普通诈骗罪、电信诈骗罪、网络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刑事法律法规研究和辩护实践,总结出有价证券诈骗罪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法律规定的总结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二、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有价证券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有价证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防癌险那个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并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3)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有价证券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 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刑罚

 

构成本罪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