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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无罪辩护的基本策略和思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5

  摇撞骗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名,也是属于诈骗类犯罪的其中一种,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招摇撞骗罪无罪辩护的基本策略和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一、行为人不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依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钱某某汇给上诉人张某某的680万元系某某公司所有,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某使用该笔资金利用了其在某某公司的职务便利,故原判认定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持有警官证、军官证,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一节,经查,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某某实施了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张某某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及招摇撞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详见:(2015)锦刑二终字第00176号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招摇撞骗罪刑事判决书

  二、行为人虽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行为,但并无对他人实施欺骗行为

  被告人张金购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及人民警察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的上列犯罪行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利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服等装备仅用于骗取熊某的信任,并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到处炫耀,实施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故被告人张金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金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详见:(2016)渝0101刑初1172号张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其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招摇,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到处炫耀,该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场合,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一人或多人发生在相对私密的空间;撞骗,即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非法利益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荣誉、地位或其它。要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招摇撞骗两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虽然冒充警察得到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获取了代理被害人积分入户的业务,但之后吴某确实委托他人办理入户事宜并让其朋友垫付了人民币10000元,可见吴某冒充警察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业务而非骗取非法利益。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详见:(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57号吴武杨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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