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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醉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立案追诉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5

  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票据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情节以及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以供大家参考。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二、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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