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情节-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10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金融诈骗类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情节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解析。
一、集资诈骗罪概念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项数额较大。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形式为:通过发放有价证券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放会员证、优惠卡的形式非法集资等)其次,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最后,行为人骗取的集资数额较大。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刑法对本罪“数额较大”的规定理解为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因为本罪的目的在于惩治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集资款的行为,而非单纯的集资行为。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条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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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 |
刑罚 |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构成本罪的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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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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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法第二百条) |
构成本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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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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