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辩护实务 > 诈骗犯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一般来说,只要债务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确有偿还意愿,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偿还能力不足尚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假借借贷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因此,我们可以出结论,区分“借款型”诈骗罪和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审判实践案例】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在借钱时的主观故意、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真实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借款型”诈骗罪。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罗小兵共向李兴梅借款231.91万元。虽然罗小兵曾向李兴梅归还27.6万元,但是其还款行为仅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对其还款能力产生怀疑,而非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还款的情形。而罗小兵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的行为,明显可以看出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这是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区分最重要的一点。此外,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以规避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因此,在判别此类案件时,应注重考查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等,并对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再得出定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