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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情节-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10

  合同诈骗罪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经济犯罪,也是诈骗类犯罪中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普通诈骗罪、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情节以及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以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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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总结: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首先,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关于本罪中“合同”的范围,本罪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至少对方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于本罪是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因此本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体现各种交易行为,故可以从合同是否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是否规定财产流转的内容并反映市场交易关系以及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等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行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本罪的诈骗行为规定为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是指行为人杜撰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并借此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行为人打着实际存在的个人或单位的旗号与他人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

  (3)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合同的能力。

  (4)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针对本罪的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践中合同的类型较多,立法无法穷尽所有的合同诈骗行为,只能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判断、归纳。

  最后,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刑罚

数额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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