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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1997年9月,时任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在明知明华公司所属子公司北京硬视兄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硬视兄弟公司)、北京硬视多媒体开发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视多媒体公司)不具备高额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条件,在无保证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指使明华公司财务负责人徐光采取变造、虚构硬视兄弟公司、硬视多媒体公司的营业执照、将硬视多媒体公司的注册资金28万美元变造为12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由马汝方变造为张爽,并将两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大,以硬视兄弟公司为借款人,以硬视多媒体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该贷款中的100万元转至明华公司,其余款项均用于明华公司的债务及其他事务。

  1997年11月,时任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在明知明华公司无高额贷款及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贷款,指使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徐光使用马凤仙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明珠制衣厂(以下简称明珠制衣厂)、北京市今捷易通经贸公司(以下简称今捷易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变造,将明珠制衣厂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40万元变造为1000万元,将今捷易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20万元变造为1200万元,并对两单位的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进行变造,以明珠制衣厂为借款人、以今捷易通公司为保证人,分两次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贷款人到马汝方等人以明珠制衣厂的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其中650万余元转至明华公司账上,其余150万余元用于明华公司的债务及其他事务支出。

  1998年1月,时任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伙同徐光、马凤仙采取变造北京华视通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华视通公司)、北京燕智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智忠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将华视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15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马汝方变造为马凤仙,将燕智忠公司的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华视通公司为借款人,以燕智忠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计人民币500万元,该贷款大部分被明华公司使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了(2003)一中刑初字第3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汝方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汝方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以(2004)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单位与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对单位和自然人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审判实践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9集 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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