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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概念、立案追诉标准和构成要件-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10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招摇撞骗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名,也是属于诈骗类犯罪的其中一种,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一、招摇撞骗罪概念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二、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广州辩护律师认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各项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拥有着以国家强制执行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其言行举止和行为规范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声誉。如果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并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构成本罪至关重要的一点。所谓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人,假冒成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普通群众冒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冒充高级法院工作人员);三是此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普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检查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利用假冒的身份或职务向他人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冒充高干子弟,影视明星、富豪大款、大学教授、归国华侨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诈骗的不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

  行为人存在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行为→行为人利用假冒身份或职务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被害人基于其假冒的身份或职务产生信任→被害人基于信任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行为人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钱财、地位、荣誉等。

  三、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这两个条件,则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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