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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10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都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两者的处罚标准也不尽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非法集资罪处罚要轻的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实务和研究,总结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供大家参考。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

  一、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详解: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项数额较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不需要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因素。

  ③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两罪最主要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总结: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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